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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家委员会章程
2017年04月24日 10:07    浏览:0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行业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章程》,为推动和加强“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积极发展和大力提升我省氟硅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特设立“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学术审议及咨询机构,是联系我省氟硅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 审议平台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二)评议本平台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受理事长委托对涉及重要科技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三) 对平台承担的重大项目和课题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审议平台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和奖励项目,进行成果鉴定、验收

(四) 对国内外氟硅市场需求变化、氟硅技术发展动态进行分析,并提出调查与分析、对策与建议报告;

(五)指导平台的学术活动;

(六) 帮助平台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提出完善平台服务功能的建议和意见;

(七) 协助平台建立广泛的国际、国内联系。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家委员会由15~31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专家若干名。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二)专家委员会主任由资深氟硅专家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业务的平台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

(三)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平台内、外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企业界知名人士、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的管理专家担任;

(四)专家委员会重大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的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相关业务工作及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二)享有建议权;

(三)按规定阅读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享受规定的待遇。

第六条 专家的义务

(一)维护科学精神,在科研开发过程中起表率作用;

(二)高质高效完成所承担的咨询、调研任务;

(三)按规定递交调查研究报告。

第七条 专家的聘用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顾问由理事会聘任,由平台理事长签名颁布发聘书,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三)专家每届聘任期满三个月内未收到续聘通知,自动解聘;

(四)专家聘期内因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政策法规,或危害平台利益和荣誉,经专家委员会确认,应予以解聘;

(五)本人要求辞聘,经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准许辞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临时动议需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的,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要求并经主任会议同意。

第九条 专家经费

(一)专家委员会活动经费单列,由平台秘书处负责管理;

(二)平台外的专家的基本报酬,按照理事会与专家委员会主任商定的额度发放。平台内的专家不发放。

(三)专家参与项目,可按劳取酬。

第十条 本章程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