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监督委员会章程
- 2017年04月24日 10:06 浏览:1次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行业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章程》,为确保“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依法行使权力和充分发挥监委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监督委员会” 旨在维护平台建设运行过程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弘扬科学道德,反对科学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促进平台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监委会由平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科技、法律、财务专家组成。
第四条 监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平台监督规章制度;
(二)指导平台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公共科技服务;
(二)受理与平台建设运行项目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必要时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对平台建设运行中科研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
(四)对平台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相关各类教育及有关活动。
第四条 监委会委员、副主任、主任由平台理事会提名报科技厅批准聘任。
监委会委员、副主任、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会议审定。
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熟悉国家和省相关科技政策、法规以及财经制度,具备协调议事能力;
(二) 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三)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四)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素质。
第六条 监委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七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如实反映院科研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 及时向监委会报告平台工作中的科技道德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开展调查研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努力提高监督水平。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委会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审计等服务。
第九条 监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要求或主任会议提议。
第十条 监委会会议议程由监委会办公室拟定,报监委会主任审批。监委会办公室应于会前10天向各位委员征求意见,经大多数委员同意后安排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监委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召集。
第十二条 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决议事项经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监委会决定事宜,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